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县建设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9月,县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张某在某银行一次性存入400万元现金。张某拒不说明其来源。经查,400万元是张某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的差额,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二 欧阳某,某乡党委书记,中共党员。2016年12月,县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欧阳某在三亚市有价值430万元房产一处,属于欧阳某用现金购买。欧阳某无法说明该房款的具体来源,经查该房产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三 孙某,某市人民医院(国有)院长,中共党员。2017年3月,市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孙某对其银行存款具体说明来源,其中29万元的存款孙某虽然说明了具体来源,但经查证不属实,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四 马某,某市财政局预算处长,中共党员。2017年7月,市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其除了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外,在外地还有价值1100万元的三处房产,马某说明三处房产来源线索不具体,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属于非法所得。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张某在银行一次性存入400万元现金,且属于非法所得,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例二中,欧阳某在三亚市有价值430万元房产一处,该房产属于非法所得,欧阳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例三中,孙某对其银行存款中的29万元,虽然说明了具体来源,但经查证不属实,属于非法所得,孙某构成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
案例四中,马某所说明的三处房产来源线索不具体,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马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综上,依据司法解释关于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界定标准,张某、欧阳某、马某均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三人的党纪责任。依据上述涉嫌犯罪的界定标准,孙某构成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张某、欧阳某、马某、孙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孙某构成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张某、欧阳某、马某均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主观上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是主观上不愿意,明知其来源是非法的,故意不如实说明来源,拒不说明真实来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支出”,包括生活消费的支出和用于生产经营的投资、赡养、保险、赠予、借贷等支出。“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从事讲学、写作等所得,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及通过继承、受赠、存款利息、股份分红、合法经营活动等途径得到的全部收入。“差额巨大”,是指其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相差的数额巨大。“巨大”的界定标准,依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第二,本人不能说明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来源合法。这是构成该罪的本质行为要素。关于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根据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需要强调的,就是“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问题。根据上述《纪要》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为了便于计算非法所得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刘纪研)(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