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强:在法治框架下严厉惩治腐败

发布者:纪委发布时间:2014-11-27浏览次数:449

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严格执纪监督,严厉惩治腐败,不断推动反腐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反对腐败,必须横下一条心始终保持从严治腐的强劲势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严格执纪监督,严厉惩治腐败,不断推动反腐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办职务级别高、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也注重抓早抓小,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零容忍的反腐理念,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严格依照管理规定及时处置,发现涉案线索的,认真组织核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一查到底,决不搞“法外施恩”、“法不责众”,让心存侥幸、我行我素者付出代价。增强执纪执法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排除和减少不当干预与干扰,确保执纪执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高查办案件规范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规范线索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和有效查处的工作机制。坚持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为铁的纪律贯穿于各个环节,既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治权威。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反对腐败,必须更加注重反腐败的实际成效。针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局面,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既要讲战略又要讲战术,在法治框架下将速度、效率、质量有机统一起来,运用科学作战方式,有效提升反腐败的综合效果。在反腐败对象选择上,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行使,进一步提高腐败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和被查处的可能,做到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形成强烈的震慑。在反腐败方式方法上,要积极探索有效措施推动反腐败成本更小、效果更好。比如在追逃腐败分子、追还流失的国有资产等方面,在推动反腐败信息共享、加大反腐败协作方面,都要在法治框架下探索更为灵活机动的方法,切实提高反腐败的实际成效。

  ——摘自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弘强发表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的文章《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反对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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