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东大委〔2011〕45号
关于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教监厅函[2011]11号)要求,校党委将组织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对照检查;同时决定对全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规定》和《准则》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点检查全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进展情况;对照《规定》分析查找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情况;贯彻《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规定的情况;全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情况。重点检查各单位组织学习宣传《准则》和“十不准”的情况;对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治理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干预和插手基建工作,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等方面问题的情况;中层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八个严禁”、“五十二个不准”和“十不准”的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步骤安排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宣传学习、自查自纠和抽查整改三个阶段。
(一)宣传学习阶段。8月底前,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学习,全面传达文件精神和内容,使每位党员领导干部明确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意义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0日前,全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对照《规定》、《准则》以及“十不准”的规定,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三)抽查整改阶段。9月底前,学校纪委对全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被抽查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处理到位,并将抽查情况向校党委汇报。校党委将把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将汇总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汇报。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产生原因,通过检查促进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附件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附件三、《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
2011年8月24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2010]19号 2010年11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三: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东大委〔2011〕35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院(系)等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
东 南 大 学
2011年6月29日
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教监[2008]15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规定,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等;
(五)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等;
(六)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七)校园建设规划和校办产业规划、重大项目立项等;
(八)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九)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十)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对外投资等;
(十二)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十三)校级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四)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等重要人事任免、安排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有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事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四)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五)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六)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的调整;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985工程”、“211工程” 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除校长办公会授权的正常工资类支出、校内单位转款、在开户行的正常存款等,以及在校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相关领导小组负责的支出外,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一次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
(四)重大捐赠;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必须召开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校财务预算计划等事项,应提交校务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听取意见;
(四)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六)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学校决策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研究处置方案。
第九条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议事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享有表决权。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常委会会议表决事项,以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实行无记名票决制,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校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应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以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六)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七)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八)凡前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九)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负责人报告有关事项,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报告。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完整、详细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十一)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督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别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分别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院(系)等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上报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中层领导班子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将把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东南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