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纪办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举报件,切实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各部处、院系、直(附)属单位及全校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举报;对所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问题。
第二章 信访举报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其信访举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部、省主管部门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人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六)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的相关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七)研究和解决信访举报事项,开展信访监督。
第五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信访举报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的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领导部署信访举报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阅批信访件全年不少于总量的80%;听取信访举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举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每月不少于1次;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举报工作年初有计划安排,年中有检查指导,年末有考核总结;重视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保证信访工作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在岗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参与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实行首接来访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事项,对群访或重要举报、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纪委监察处指定专人经办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处理信访举报事项。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负有按业务分工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职责,对纪委监察处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纪委监察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九条 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第三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全校教职工提出信访举报事项时,应正确行使权利,提倡署实名举报、逐级举报。要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定程序,负责任地进行检举、控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意见,不得无理纠缠;要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带头参加集体访,严禁煽动、策划、组织集体访。对不听劝导,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工作程序;设有固定的接待群众举报的场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举报信箱,以及其他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仔细审阅来信,热情接待来访,耐心接听举报电话,认真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详细做好记录;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摘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实名举报,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已经受理。
第四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属于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信访举报件,由指定人员统一登记、摘报,上级机关和自收的管辖范围内案件线索应100%摘报。填写《信访件登记表》,进行登记编号;填写《信访件呈阅表》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分管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填写《审结表》提出承办人意见,根据领导批示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结案、归档工作。自办信访件,明确具体承办者,做到责任到人;需要转到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及时办理转办手续,对其中重要信访举报件要求查报结果;对交办信访件要加强跟踪督办,保证按期办结。
第十四条 属于批评建议类的信访举报件,及时转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督促其改进工作,并配合其协调、疏导,化解矛盾。
第十五条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结案材料按规范顺序进行整理、编目、装订,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要按规定在三个月内报送调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在到期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十七条 对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对涉及群体性利益的信访问题,可通过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初信初访一个月内办结率达8 5%以上;信访暂存件数量不超过信访总量的1%;重复信访控制在来访总量10%以内;越级信访控制在20%以内;信访案件结案率达90%以上;集体访、异常访一次办结率达80%。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书面申请延期,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一般情况下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确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实行专人管理,信访举报电子数据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要合理分工,定期轮岗,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要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受理部门应作出回避决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