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腐败新动向强化反腐策略措施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1-04浏览次数:314

针对腐败新动向强化反腐策略措施

                                                2007年07月03日 13:03:15  来源:检察日报

    最近,中共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列举了严格禁止的八种权钱交易腐败行为,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治理措施。贯彻实施好《规定》,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把握腐败犯罪的新动向,强化反腐败的策略和措施,提升正确运用反腐败政策和法律的水平,增强反腐败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新问题与应对策略

    随着腐败分子实施腐败的手段不断翻新,权钱交易活动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是腐败分子为规避法纪、逃避制裁所进行的行为嬗变,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反腐败职能部门发现、认定和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的难度。《规定》明确禁止的八种行为,是其集中而具体的表现,分别是低价购物或者高价卖物、搭干股、假合资、虚假资本经营、以赌博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以挂名领薪形式敛财、以他人获利形式敛财,以及“期权交易”。

    权钱交易等腐败活动的嬗变,在客观上对当前反腐败策略和方法提出新挑战。

    当前,强化反腐败的策略和方法,关键是要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贯彻实施好《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一方面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另一方面要坚决立即纠正,争取从宽从轻处理。我们党一贯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不搞不教而诛。为此,《通知》规定:“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和制度建设。对于当前权钱交易等腐败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应当加强调研和制度建设,从而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从《规定》看,针对腐败活动的新变化,及时归纳出实践中发生较多、认定处理时分歧较大的八种腐败行为,加以明文禁止。这些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但此前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往往得不到及时查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规定》的出台,为及时有效打击和预防业已嬗变的权钱交易腐败提供了有力的党内法规依据,这是反腐败策略和方法及时调整、强化的重要体现,对于不断提高依法依纪反腐败的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统筹兼顾。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实施《规定》还是其他法规,都应统筹兼顾,不能单打一,应当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将贯彻实施《规定》与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起来,与加强部门自身管理和建设结合起来,从而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合力。

    深入开展反腐败的途径

    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和途径就是贯彻实施好《规定》,提升依法依纪反腐败的水平和能力。笔者认为,贯彻实施好《规定》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推进《规定》司法化。《规定》作为一部党内法规,虽然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八种权钱交易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为查处这类腐败行为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但从某种程度讲,其适用范围及实际作用是受限制的,特别是对于性质严重的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跟进,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规定》所列的八种行为刑事化,明确规定“凡性质严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提升《规定》的调控能力和震慑力。

    二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规定》列举了八种禁止行为,并对其中容易引起分歧的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执法执纪部门应当正确把握,做到既不能不按《规定》从宽从轻,也不能无原则从宽。如对于搭干股,明确规定了违纪数额的计算,即“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对于以赌博形式受贿的,明确规定要注意区分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对于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的,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对于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明确规定在认定时“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对于这些政策界限,应当加强培训,不仅反腐败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而且全体党员乃至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应知晓,从而使《规定》深入人心,真正得以实施。

    三是发挥办案的威慑功能。从目前看,教育是必要的,但查办案件更不能少,特别是在党员干部尤其少数领导干部思想觉悟没有极大提高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教育、倡导、自查自纠还远远不够,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通过办案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增强《规定》的威慑力。此外,还要加强舆论宣传,形成社会氛围,加强上级机关督促检查等,从而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詹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