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开幕式
9月14日上午9时,“转型国家腐败治理经验”高端国际论坛开幕式在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隆重举行,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担任主持人。刘艳红教授代表东南大学法学院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期待通过此次国际高端论坛的召开,为反腐败治理研究提供助力。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
东南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利剑同志,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魏昌东教授分别为大会致辞。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同志,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孙国祥教授分别作主旨发言。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程衍助理研究员担任翻译。
致辞
东南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利剑同志
任利剑书记首先对参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表达了中秋佳节的问候和最诚挚的欢迎。如今世界正处在激烈的转型之中,尤其是数百年以来由少数国家主导世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相信在座的各位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变革的历史性时刻都有着强烈的感受。随后向参会嘉宾简要介绍了东南大学的历史和办学情况,目前工科、理科、文科以及医科四大学科共同支撑东南大学面向21世纪的挑战和发展。东南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6年,形成了法学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四位一体的完整体系,秉承着“交叉性、团队式、务实型”的办学宗旨,依托工、理、文、医多学科的学术支撑,努力办出“东南特色”。最后,任利剑书记期望参会的众多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的到来可以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带来更多的指导和帮助,并衷心祝愿此次会议能够圆满成功,在大家所共同关注的话题上能够获得引向未来的启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魏昌东教授
魏昌东教授表示,“转型国家腐败治理经验”高端论坛经过四个多月的精心准备正式拉开了帷幕。来自八个国家的九位国外学者以及来自国内的五十余位学者在中秋佳节汇聚东南大学,共同就腐败治理问题“华山论剑”,展开学术上的讨论与交流,作为主办方代表之一,其首先要真诚感谢全体到场的嘉宾,并特别感谢第十二次来到中国,五天内连续参加三场会议的盖尔·伊斯特万教授,同样也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其他外国学者的参会表示了谢意。针对会议的主题“转型时期的腐败治理”,主办方首次邀请了罗马尼亚的两位教授,其中一位教授是罗马尼亚律师协会的副会长。对参会的国内学者,魏昌东教授也表示了诚挚的感谢,特别感谢了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同志,对各位与会代表放弃中秋团聚的机会参与这次盛会表示了敬意。最后,魏昌东教授指出中国是一个勇于创造奇迹的国家,不仅体现在现代化建设中,也体现在腐败治理上。希望借助本次会议能够就腐败治理的高难度问题进行交流。同时,也向刘艳红教授建议建立反腐败问题研究联盟,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主旨发言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同志
袁其国秘书长以“试论监察法的几个特点”为题作主旨发言。其首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高度评价:此次高端国际论坛主题站位高;来自国内外的五十余名学者共聚此次盛会,会议规模大;举办时间恰逢中秋佳节,举办时间优。随后,袁其国秘书长介绍了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的基本情况。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二级协会,会长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如林兼任。此次会议主题与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的研究主题非常贴切,反腐败就是廉政法制最主要的任务。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将于今年年底办年会,年会主题为“新时代廉政法制的内涵与路径”,分为六个分议题:(1)廉政法制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2)廉政法制体系的健全完善;(3)监察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与衔接;(4)廉政法制建设中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5)建国以来廉政法制和反腐败的历史探索;(6)廉政法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上述议题也初步建构了中国廉政法制的理论体系。袁教授热烈邀请与会嘉宾积极支持研究会的工作,对上述议题积极投稿并参会,也期望对廉政法制有兴趣的各位同仁加入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最后,袁其国秘书长对监察法的三大特点进行具体分析:(1)监察法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一部法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成果;(2)监察法是我国第一部融组织法和程序法于一体的法律;(3)监察法是具有源头性和引领性的法律。宪法是中国的母法,所有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自监察法出现之后,所有与监察法相关的法律都做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比如刑诉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这些修改和补充都是为了适应监察法的需要,为监察法的实施铺路让道,因此,监察法是一部具有源头性和引领性的法律。
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孙国祥教授
孙国祥教授以“反腐败刑事政策现代转型理据和进路”为题作主旨发言。孙国祥教授首先指出,中国现在处于转型期,作为国家重要治理组成部分的腐败治理实际上也处于转型的重要节点,以此为前提,孙教授围绕腐败治理和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转型,对中国腐败治理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一,中国的腐败治理正在转型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腐败治理主体的多元和治理机构的统一;(2)腐败治理手段的转型和手段多样化;(3)腐败治理规范建成体系、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议题受到重视;(4)反腐败治理的策略正在转型。第二,反腐败刑事政策转型的理据即为什么会转型,孙教授认为反腐败刑事政策受制于国家腐败治理的战略选择、体制机制的转型、腐败治理目标的设定三个维度,而腐败治理之所以发生转型主要是因为这三个维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催生现代腐败治理转型的具体原因可概括为:(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宏观背景的影响;(2)积极预防主义的腐败治理理念的影响;(3)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以及域外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腐败治理的影响。第三,反腐败刑事政策现代转型的进路即反腐败如何实现转型,孙教授提出以下四点:(1)应当认识到,刑事政策的转型是渐进的,不能一蹴而就;(2)刑事政策的转型要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刑事政策的作用要在法律框架内发挥;(3)要重视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转型与反腐败政策的关系;(4)要关注腐败治理对象的复杂化,腐败治理不能只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私营部门、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腐败治理同样是其重要方面,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贰
主题研讨
第一单元:中外反腐败刑事立法
第一单元由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孙国祥教授担任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程衍助理研究员担任翻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教授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教授以“中国特色腐败治理立法体系70年:历史逻辑与发展面向”为题发言。魏教授首先指出一个问题,即许多学者在反腐败问题研究中对反腐败的立法体系的认识存在不足。中国反腐法律体系的建设必然是由腐败治理的根本法、基本法和具体法律相结合的系统。中国反腐法治立法体系建设的七十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至1956年的肇始和孕育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延续了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传统,总体而言涉及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两种类型的基本法律规范的建设。第二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在该阶段,立法法发展模式总体是以党内法规为主,以国家立法为辅。在党内法规当中已经出现了腐败惩治与腐败预防两个独立的系统。第三个阶段是1997年到2012年。党内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建设,建构了一个由根本法、党章和基本法组成的腐败治理体系。第四个阶段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中国腐败治理立法体系进入了新时代。该阶段的核心特征是强化党内法规、丰富党内法规监督系统和预防系统的建设,国家立法则进入到了进一步细化和调整阶段。魏昌东教授针对中国腐败治理体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应当在宪法当中明确列入建构廉政政治的宪法条款;(2)建构中国独立的反腐败法;(3)不能腐的立法建构应成为刑法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4)通过公权合规计划引导建构中国不能腐的立法体系。在不敢腐的体系当中,进一步强化形式层次,行政处罚和党纪规范,同时建立更完备的程序规范。
匈牙利佩奇大学法学院盖尔·伊斯特万(Gal Istvan)教授
匈牙利佩奇大学法学院盖尔·伊斯特万(Gal Istvan)教授以“匈牙利商业贿赂及其立法规制”为题发言。盖尔·伊斯特万(Gal Istvan)教授指出匈牙利在2012年后成立了新的刑事法庭,也形成了新的刑事体系。作为欧洲最严厉的刑法典,匈牙利的刑法和中国的刑法十分相似,都学习了德国刑法,并且很大程度上受苏联的影响。匈牙利的商业贿赂有主动索取和被动接收两种方式,关于被动接受型的商业贿赂,盖尔教授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医生收受红包案。匈牙利医生低工资难以维持生计,人们也都习惯于采取红包方式对医生表达感谢且认为这不是贿赂,因此刑法典的有罪规定引起医生团队的不满,这些因素都促进了刑法典关于医生收受红包成立犯罪条文的修改。伊斯特万教授认为经济贿赂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经济犯罪,如果满足了以下条件,就不需要利用经济刑法来予以打击:(1)商业文化具有高的道德水平;(2)经济制裁的方式是以获得或可预期的非法利润来确定的。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两种条件都没有满足。因此,经济刑法会在未来广泛的适用于指导经济实践。而且只有大多数人都服从或者担心被制裁,规则才能发挥作用,如果大多数人都违反经济规则,那么经济刑法将失去其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王秀梅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王秀梅教授以“美国FCPA对企业的刑事管辖权刍议”为题发言。王秀梅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海外防腐败法》(FCPA)对企业的刑事管辖权,管辖的范围有:(1)美国个人(2)依据美国法建立的公司(3)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美国(4)公司在美国上市(5)向证券委员会定期报告的公司(6)个人或公司的部分行为在美国领域内发生的,即使不具备上述的情况,只要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货币是美元也会受到管辖。正如刚才盖尔·伊斯特万(Gal Istvan)所举的例子,相较于贿金的数额,FCPA更在意贿金背后所指向的目的。接着,王教授指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146个国有企业所作的国际贸易风险报告中显示,真正涉及到收受和给予贿赂的情况是很少的,腐败行为外延更大一些。针对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中企业雇员占69%,中层占42%,合伙人占27%,高管占25%,相较于一般认识中腐败行为的实施者多为中层及以上而言,实际腐败中公司雇员占据了多数。OECD调查的清单反馈出此类违规行为将涉及法律、金融以及信用方面等方面的风险,具体可归类为政策制定、过程运行、金融系统以及合规方面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会导致政府承包和私有化效率低下、收益分配不平等、政府合法性遭到质疑和损害,经济增长减缓,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最后,王教授提出企业应对FCPA管辖的建议:其一,要建立国有企业的合规文化;其二,尽职调查;其三,风险评估、培训、职员报告也需要被考虑在合规的顶层设计中。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法学院博格丹·布莱(Bogdan Bulai)副教授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法学院博格丹·布莱(Bogdan Bulai)副教授以“罗马尼亚腐败预防和惩治性立法”为题发言。其主要提出以下六点:第一,罗马尼亚的刑法典立法情况。该法典于2009年修改并于2014年实施,法典中关于贿赂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受贿、行贿、利用影响力贿赂。贿赂是指官方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通过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收受贿赂,其目的是谋取不当利益或行为虽然合法但是是为了提供更高的办事效率及更优良的服务。本国的利用影响力犯罪与中国类似,都是请求当权者为自己疏通关系或提高办事效率,而该罪的刑期则是两年到七年。这些条款与匈牙利法律相似,两者都是根据欧洲反腐败公约制定的。第二,官员的腐败行为问题。腐败行为的主体不仅存在于政府官员之间,也包括民间领域,甚至包括一些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官员,例如欧盟或者联合国中的官员同等地受到了罗马尼亚刑法典的规制。第三,罗马尼亚2017年的第140条关于场所和机构合规法案。该法案要求高级官员向专门机构汇报个人财产等情况,用以评估腐败的可能性,当然和这个相对的还有关于普通人合规的法案,这两个法案适用于37种罗马尼亚政府高官。第四,罗马尼亚宪法法院对腐败犯罪中收益的解释。收益包括物质和非物质利益,但由于法律对非物质收益解释的缺失导致其在实务中无法准确界定,因而难以适用。第五,本国的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腐败犯罪行为主要通过秘密侦查和专门机构的调查,私人机构只能在司法机构的主导或参与下进行调查,否则其证据将不具有证明效力。
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松泽伸(Shin Matsuzawa)教授
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松泽伸(Shin Matsuzawa)教授以“国际刑法与反腐败:日本外国公职人员反贿赂法”为题发言。松泽伸教授表达了以下五点:第一,介绍了最重要的反腐败国际条约——《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并指出日本一直在尝试批准这项条约。2017年6月,随着《惩治有组织犯罪法》和《控制犯罪收益法》的改革,公约的批准成为现实。第二,日本在1997年日本缔结的《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打击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也称为《经合发组织反贿赂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外国公职人员反贿赂法》,以此为基础,松泽伸教授着重介绍了日本反腐败法律和施行方面的经验。第三,《经合发组织反贿赂公约》是关于反腐败的特殊规定,这个特殊法中规定的惩罚措施和日本传统的刑法典是有区别的,日本传统的刑法典中所作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日本官员。OECD主要是通过打击对国外官员的贿赂行为去保障国际经济的平等性和正常运行。日本有关学者持异议,认为这项特殊的法不应划入刑法的范畴中。第四,松泽伸教授还介绍了《外国公职人员反贿赂法》中的一些细节,如法案的18条,对外国官员进行了定义;第21条规定了相关的惩罚将是监禁或者罚金;第22条涉及的是司法领域的人的犯罪。第五,专门机构也会对腐败行为进行评估。如果行贿行为是在获得利益之后,腐败行为就不会被处罚。第六,国际官员反腐败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各个国家都应该严格执行公约。最后,松泽伸教授作出总结:当我们想起如何阻止一项行为时,我们最先想到的是通过刑罚处罚它,但是刑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利用刑罚反腐只能是第一步,但是只有刑罚是远远不够的。刑法学家、相关工作人员和机构应该共同努力用更多更好的理念去推动反腐败的进行。
第二单元:反腐国际合作机制
第二单元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担任翻译。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腐败与经济犯罪部弗拉基米尔·科津(Vladimir Kozin)研究员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腐败与经济犯罪部弗拉基米尔·科津(Vladimir Kozin)研究员以“非定罪的财产冻结与没收判决的相互承认”为题发言。科津(Vladimir Kozin)研究员首先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称《公约》)的重要性。186个国家加入了《公约》,成员国可就反腐败国际协作上存在的问题提交议程,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腐败与经济犯罪部将提供国际司法协助。该《公约》包括对反腐败的预防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尤其是刑事处罚措施。随后,科津(Vladimir Kozin)研究员阐述了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腐败与经济犯罪部在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任务,包括引渡、相互协助、犯罪财产没收与追回、共同调查等。具体而言:(1)相互协助上,有的国家共同走完刑事程序,有的国家提供证据,帮助其他国家完成刑事程序;(2)犯罪财产追回上,国家可依据《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公约》对财产追回有特殊规定,并非针对所有腐败犯罪,只针对贪污、挪用国家财产的案件;(3)没收财产上,《公约》对非定罪型财产犯罪的财产冻结的追回非常有利。传统上财产没收是在定罪判决之后,而依据《公约》则可以在定罪判决之前予以追回,但《公约》采取的是普通法系的证明标准,普通法体系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大陆法系“自由心证”证明标准的不同也就导致了犯罪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存在争议。最后,科津(Vladimir Kozin)研究员通过举例主张非定罪财产没收除在刑事程序中采取之外,也可以在民事程序中采取,但很多文章只阐述非定罪财产没收的重要性,对其实践中问题的关注是非常匮乏的。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赵赤教授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赵赤教授以“中美惩治职务犯罪刑事法治的要素比较与启示借鉴意义”为题发言。赵赤教授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全球视野研究反腐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国资委出台的企业合规反腐指南首次以有效力的文件强调国际规范;转型国家应强调法治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提出深化标本兼治;国内反腐研究在内容、预防性反腐的构建、研究规范、反腐法治内涵转型、研究模式、反腐研究不平衡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第二,法治反腐的全球图景。从美国1977年出台FCPA,到欧盟推出OECT,到英国早期立法,再到21世纪,非洲、亚洲开始探究法治反腐,目前呈现的是全球拓展的态势。第三,全球反腐发展研究的核心启示。赵赤教授从五个方面予以介绍:(1)政治意志是反腐中最重要的,坚强的政治意志是中国反腐的特色和重要的资源之一。(2)美国的反腐特别强调对犯罪学的知识和信任制度进行综合性诊断,英国、南非等国的反腐预防性制度已经进入立法层面,这些反腐机制和战略都值得学习。(3)企业合规中包含的刻内涵,值得中国的关注。(4)反腐的具体问题都是和系统完善密切相关的,如中国“贿赂”仅限于财产的立法有必要适当扩展。(5)我国已经建立查处模式,接下来应重点关注专门立法。第四,中国反腐如何创新发展。中国应思考机制上如何加强犯罪学的引领和切入、制定反腐战略文件、党内法规如何尽快上升为法律、企业合规如何实现法律的转型以及预防性制度如何切入。
河南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
河南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以“反腐败国际追逃的法律适用困境及有效应对”为题进行主题报告。刘霜教授立足于国际追逃存在困境问题,围绕着四个方面进行介绍:第一,通过案例对现实问题进行反思。刘霜教授首先以黄海勇案,杨秀珠案等为切入点,详细说明了我国目前国际追逃存在的问题。引渡作为国际追逃最主要的方式存在着适用困难,对此刘教授期待学界去探索反腐败国际追逃的新思路,新途径,如非法移民遣返,劝返等综合措施,同时强调在进行反腐败国际追逃过程中一定要注重量刑承诺的问题。第二,反腐败国际追逃法律适用的困境。有关反腐败国际追逃的困境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适用条约引渡困难;二是条约引渡的替代措施程序繁杂。第三,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应对困难。在这方面,刘霜教授提出了以下三种措施应对反腐败国际追逃。(1)要严守国家主权原则,在遵守我国主权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遵守所追逃人员所在国的国家主权及法律;(2)遵守法治原则,以法治的思维开展国际追逃活动。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寻求国际组织协助以及积极使用我国已签订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3)打造专业的国际追逃队伍。第四,要全方位预防和惩治反腐败,反腐败国际追逃不仅要事后惩罚,更要防患于未然,构建国内的防逃机制。具体包括:(1)严格执行关于党员干部出国的规定;(2)建立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3)建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指挥的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刘晓虎研究员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刘晓虎研究员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案件诉讼程序衔接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主题报告。刘晓虎研究员在对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进行了简要介绍后,从国际追逃追赃典型案例切入,以李华波案、徐德堂案为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案件的诉讼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以下六点:第一,注意不同诉讼程序的衔接梯次,包括注意具体案件的衔接梯次以及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梯次。第二,注意对国内同案犯先审案件犯罪事实(尤其对犯罪所得的分配、赃款赃物去向等事实)的认定要留有衔接空间,不涉及定罪处罚标准(如犯罪数额不涉及定罪或者确定法定刑幅度的)的可原则性表述。第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注意主从犯认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避免同案犯之间避重就轻。第四,准确把握各种综合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国受审案件的影响,做到罚当其罪,并以积极退赃是否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问题为例展开详细阐述。第五,注意加强刑事没收与违法所得没收的衔接,准确把握判决主项的表述。第六,对请求协助执行境外限制措施和没收裁定的注意要点展开分析,对如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协助执行请求函关于犯罪事实及证据的繁简表述等进行了剖析,以期对推进我国生效判决、裁定在境外承认与执行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陈磊副研究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陈磊副研究员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追逃追赃长效机制构建”为题发言。陈磊副研究员首先指出十八大以来确立了全面从严治党、反腐不留死角的新反腐理念,十九大进一步深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立法、制度、机构、人员上全面优化反腐败和境外追赃追逃机制,全面提升了案件办理法制化规范化的水平。但职务犯罪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一直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重点和难点。原有运动型的治理模式虽然取得了不俗的效果,但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面临着国际合作互信不足、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国内法律规范缺位、国家间法律制度差异、犯罪资产没收与国际合作不畅、犯罪资产返还与分享不易等多种障碍。基于此,陈磊副研究员提出构建系统性的境外追赃追逃法律机制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政策层面为对中央事权进行战略升级、组织重构。具体包括四点:构建境外追赃追逃的系统思维和综合策略;将境外追赃追逃视为中央事权进行整体规划与制度构建,在国家监察委设立专门机关;强调境外追赃追逃的“法治性”,淡化案件的政治色彩;正视境外追赃追逃的事实特殊性,积极利用国际合作中的互惠原则。第二,法律层面要求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追防一体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完善引渡法等涉及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规范;完善刑事没收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犯罪资产返还与分享机制;改革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改革金融管理制度与反洗钱制度。第三,技术层面要求完善外逃信息情报制度、确立科学追逃方案和机制。具体包括五点:建立外逃信息统计报告与动态更新制度;建立外逃信息公开与举报制度;制定境外追赃追逃指南;制定针对性的个案追逃方案;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与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单元:反腐败刑事政策
第三单元由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宝刚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担任翻译。
韩国全南大学李基秀(Lee Kisoo)教授
韩国全南大学李基秀(Lee Kisoo)教授以“韩国推进引入腐败犯罪‘司法协助者刑罚减免制度’的动向”为题进行主题报告。李基秀教授首先介绍了腐败犯罪刑事程序的特殊性在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以陈述为中心的证据及确保证据的艰难性,并以外国的法制现状及迄今国内就引进“司法协助者刑罚减免制度”问题的讨论为中心,对学术界三种研究意见进行剖析:第一种,对引进制度持担忧的态度,所以提出反对意见;第二种,赞成引进制度的意见;第三种,为制度引进提供参考,介绍国外的制度。赞成论所持的论据有:(1)提高刑事司法运用的效率;(2)现行制度的局限性及存在问题;(3)应对组织犯罪的特点。反对论所持的论据有:(1)侵犯法官的审判权和量刑裁量权;(2)侵犯拒绝陈述权;(3)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4)侵犯平等权利;(5)对违反滥用制度及合法程序原则的担忧;(6)被害人陈述权侵犯。通过对引进必要性的讨论,李基秀教授指出引进该制度的意义在于,对协助犯罪侦查的人,在起诉和判决环节从轻处罚,能够间接提高侦察效率。三种研究意见中主张引进制度具有很大说服力,但是制度引进问题依然剩下诸多难题。李基秀教授认为应先观察国外新引进制度的近期施行情况,同时应当削弱全盘掌握搜查和起诉权的检察机关的权利,寻找并实行更加有效而民主的控制方法,并以此为前提,分析和比对国外制度的优劣,从而形成更加理想的制度形式,这就是为什么韩国对引进新制度持慎重态度的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以“‘终身监禁’的困境释读与司法改善”为题发言。石经海教授指出“终身监禁”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只是中国式腐败治理中的一种特殊措施。这一特殊措施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大损失等情况所设置的,而不仅仅是死缓执行制度中的执行措施。石教授主要提出以下三点:第一,“终身监禁”的当前困境。实践适用案例数量少,未达到预期立法目的。这一制度与刑法总则的规定相冲突,特别是与重大立功制度和刑法基本原则相背离。第二,“终身监禁”困境的刑事政策释读。终身监禁作为现阶段腐败犯罪治理体系中一项惩治严重贪腐犯罪的刑罚制度,是现阶段“零容忍”反腐政策与“慎用死刑”政策平衡下的立法产物,具有从严惩治腐败犯罪与减少死刑的双重功能。“终身监禁”是一项改善刑罚结构、执行死刑政策的的立法举措,是死刑刑事政策下不得已的刑罚措施,是现阶段废止死刑适用罪名的过渡性措施。第三,“终身监禁”之司法改善。司法改善的根据包括:(1)在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同时又能符合刑法的原理原则和法治的精神;(2)基于刑法体系,理解和适用刑法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司法改善的路径包括:(1)正确处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2)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基本适用规则来适用该制度;(3)重大立功制度的有条件适用。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法学院皮特鲁特·西奥巴努(Petrut Ciobanu)副教授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法学院皮特鲁特·西奥巴努(Petrut Ciobanu)副教授以“罗马尼亚腐败犯罪的调查”为题发言。皮特鲁特·西奥巴努副教授首先指出罗马尼亚的腐败犯罪立法始于2002年,国家设置了应对复杂腐败犯罪案情的专门调查机构。罗马尼亚腐败犯罪的主体包括决策者及对其有影响力的人员,所涉案件一般集中于金融领域。国家反腐败局主要关注犯罪人的行为能力、非法活动情况、犯罪目的及所涉财物价值等方面。腐败犯罪调查的难点和特点有以下五个方面:(1)确定身份是腐败调查的难点,尤其在涉及银行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对主管的调查应明确与犯罪行为的联系。如果身份难以确定就需要线人来协助调查。线人以各类技术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明力,相关机构会对此进一步区分和鉴定。线人需将发现的全部线索报告给负责人,而发现线人接受贿赂也可以作为确定涉腐的根据。(2)需要确定涉案财物的性质与内容。调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出具证件,而后接受调查者就应提交材料,并视情况允许前者进入居所。(3)涉案人员提供的各类证据,特别是证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自证其罪的材料,并注意对隐私的保护。(4)计算机的搜查可能会涉及重要信息,其处理需要十分谨慎。(5)确认关键细节的常用物证检验技术包括图形与文件的鉴定、货币价值鉴定及金融账户调查等。总体而言,腐败犯罪的调查是一种复杂的方法论,关键是揭示法律事实并预防腐败犯罪。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以“提高腐败惩治力度的路径与方法”为题发言。张兆松教授主要提出以下三点:第一,我国对腐败犯罪惩治力度不断减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1)腐败行为入罪的比例越来越低;(2)腐败案件占刑事审判案件总量的比例逐年降低;(3)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逐年降低;(4)《刑法修正案(九)》(后称《刑九》)颁布以后,贪污犯罪轻刑化现象更加严重。第二,腐败犯罪治理越来越弱的原因。主要包括:(1)立法不完善,犯罪构成过于严格;(2)2016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符合《刑九》的立法精神,大幅提高了腐败入罪的数额标准,没有体现对犯罪情节的考虑;(3)执法不严,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严重。由于我国对腐败犯罪的不严治理,产生了以下三个问题:(1)影响了“不敢腐”的效果;(2)背离了平等原则,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影响了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第三,提高腐败惩治力度的建议。具体而言:(1)继续推进腐败犯罪立法,如调整腐败犯罪数额的标准、取消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增加新罪名等。(2)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定罪处罚的比例。(3)加强对纪检监委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
克罗地亚奥西耶克大学法学院伊戈·福莱提克(Igor Vuletic) 副教授
克罗地亚奥西耶克大学法学院伊戈·福莱提克(Igor Vuletic) 副教授以“医疗领域内打击腐败的刑事政策:基于克罗地亚的经验”为题发言。伊戈·福莱提克(Igor Vuletic) 副教授首先对克罗地亚的反腐立法历史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以一位部长因五项重要腐败犯罪被起诉的案例切入,对克罗地亚腐败刑事制裁的法律框架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克罗地亚新刑法典总则中对腐败有专门规定,其中牵涉到的利益既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包含性贿赂)。伊戈·福莱提克副教授认为尽管刑法典中对腐败制裁的规定在完善,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如某些犯罪的诉讼期限过长、因很多公民的双重国籍而无法起诉等问题。紧接着福莱提克副教授重点分析了卫生部门腐败的具体情况和制裁措施,医疗领域的腐败分为两种:(1)医生或医务人员事前或事后在授权服务范围内接受好处;(2)医生超出权限范围所涉及的腐败犯罪。刑法对腐败犯罪治理固然重要,但预防更为关键,对腐败的认知应起始于教育阶段。最后,伊戈·福莱提克教授指出克罗地亚卫生部门腐败问题的核心是给医生送礼的文化,且认为这种“文化”应当被摒弃。
塞尔维亚商业大学法学院卓然·帕夫洛维茨 (Zoran Pavlovic)教授
塞尔维亚商业大学法学院卓然·帕夫洛维茨 (Zoran Pavlovic)教授以“打击洗钱和控制资产转化”为题发言。卓然·帕夫洛维茨(Zoran Pavlovic)教授首先旗帜鲜明的表示反洗钱是打击腐败犯罪最为有效的措施,但对反腐败的治理并不局限于此,并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扩展阐述:第一,反洗钱是对付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体现在对不动产转移的限制,但该类限制措施受到了塞尔维亚国内不动产经纪人的抵制。第二,人权与反腐败存在密切关系,其集中体现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匀,普通民众没有经济基础行贿进而与可以行贿人员的社会差距被拉大。第三,相关机构需要认识到腐败的严重性。担任着不同反腐职责的相关机构应当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性,并且国家立法应当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第四,罪刑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平衡。在国家治理中,这两者往往难以平衡,如国家腐败犯罪快速发展与刑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刑法如果频繁修订也会给民众带来沉重负担。第五,对医疗领域腐败犯罪的聚焦。腐败战争的开展,关键是对医疗公司、医药企业的打击。第六,打击腐败犯罪需要各界力量介入。政府机构成员、普通公民、律师、学者、媒体工作者等都应当对腐败犯罪的危害有着清晰的认识,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单元:企业腐败预防机制构建
第四单元由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周连勇主任担任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程衍助理研究员担任翻译。
英国考文垂大学金融与经济廉洁研究中心多纳托·沃扎(Donato Vozza)研究员
英国考文垂大学金融与经济廉洁研究中心多纳托·沃扎(Donato Vozza)研究员以“公司犯罪预防及通过激励推进商业廉洁性:批判性分析”为题发言。多纳托·沃扎(Donato Vozza)研究员指出随着私有化的发展,腐败关系正在公共和私人之间发生变化,许多国家在转型期间都制定了企业合规的法律规定。然而,这些国家同时面临着双重挑战:(1)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因腐败被起诉的公司数量较少;(2)许多转型期国家没有设立鼓励企业诚信的法律。如果不首先建立一个平等的制度,就无法激励公司进行反腐败。沃扎研究员认为联合国相关机构应参考美国、法国等国的相关立法制定统一规则,在促进企业内部进行企业合规上应采取消极制裁和积极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实现企业合规的目标。刑事企业合规是预防反腐败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但其并不具有自发性,转型期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套机制激励刑事企业合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周振杰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周振杰教授以“刑事合规与法人贿赂案件量刑:程序与结果”为题发言。周振杰教授主要提出以下三点:第一,刑事合规的理念基础。刑事合规是由企业主动制定和实施,以预防法人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其有效实施不但取决于企业本身,还需要权力机关的推动。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需要从辩护理由、量刑情节、起诉决定以及刑罚执行这四个方面去推动实施。第二,量刑在法人贿赂案件中的重要性与难题。其重要性在于体现了刑法报应与预防的功能,无论是被告方对犯罪成本与获得的比较、被害方获得赔偿与心理安慰,还是公众认同感,量刑都占据重要的地位。周振杰教授从美国安然Enron和AT&T公司破产的典型案例切入,阐述了量刑过重导致企业破产,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法人犯罪有着全球化、隐蔽性、证据收集难的特点,需要从外部的量刑真正推动企业建立内部合规机制,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第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何应对。周振杰教授对1977年至2018年期间FCPA处理的案件存在大量辩诉交易的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是很多案件最后作出了缓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实体法应充分考虑法人处罚的多样化、执行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合规执行与责任认定,程序法应从被告方出发,更好地利用庭前会议,增加公开、透明的量刑程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以“企业腐败预防机制研究”为题发言。郭泽强教授提出以下三点:第一,企业腐败状况的分析。对企业腐败犯罪问题的研究应朝着全面、系统的方向展开,但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对犯罪背后的深层原因及防控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极为薄弱.第二,企业腐败预防应形成以硬规则为标杆的刑事合规制度。软规则与硬规则的区分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对规制的承认力度(遵守规则的可能性),二是对规则违反的重视力度(规则违反的可视性),三是对违反规则的打击力度(规则的有效性)。第三,刑事合规硬规则构建应该经历以下五个阶段:(1)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合规试行阶段;(2)相关行业大型企业共同参加的刑事合规阶段;(3)为相关地区企业共同参与的刑事合规阶段(4)为区域内企业参与的刑事合规阶段,最终阶段为企业合规文化的形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副检察长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副检察长以“企业合规计划的中国式构建——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切入点”为题发言。李勇副检察长指出合规计划源自于美国,才刚刚引入中国,因此关于合规计划本土化构建的探讨较少。尽管国内的大型企业逐步成立了合规部门,甚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也出台了合规指南,但是相关设计仅停留在企业管理层面,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特别是缺乏刑事法的激励措施。以此为契机,李勇副检察长对如何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寻求构建中国式合规计划突破口提出两点:第一,合规计划与认罪认罚在理论上存在一定契合点,体现在四个方面:(1)合规计划与认罪认罚从宽都是刑事司法模式由对抗走向合作趋势中的一环;(2)合规计划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当性根据都是因为预防必要性降低;(3)合规计划所体现的合规意识与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认罪态度互为表里;(4)合规计划与认罪认罚从宽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标上相互通联。第二,可探索以认罪认罚为基点建构中国式合规计划:(1)建立“中国版”单位犯罪量刑指南,以方便检察官在企业犯罪中提出量刑建议;(2)建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企业版”;(3)探索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拓展到企业犯罪规制中;(4)通过合规计划,发挥检察官在预防企业犯罪中的角色作用。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陈萍老师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陈萍老师以“法国反腐败合规立法创新及其启示”为题发言。陈萍讲师首先从三方面对《萨潘法2》作了简要介绍:(1)立法背景:国际反腐败环境要求和法国国内反腐败法律沿袭促进法国通过立法对反腐败合规完成顶层设计。(2)机制创新:行政法中的法律义务、刑法中的附加刑罚、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共利益司法协议都是对反腐合规制度的创新。(3)法国反腐败合规的体制完善:陈萍博士从职能更新、职权行使、机构设置等方面介绍了《萨潘法2》对法国反腐败局的具体规定,认为反腐败合规制度正式运行需要体制的完善。随后,陈萍老师提出《萨潘法2》将合规计划专门运用于反腐败领域,创立专门监管机构,勾勒出特色鲜明的法国反腐败合规的初步轮廓,给我国反腐败立法和企业合规建设带来了三方面的启示:(1)倡议企业腐败犯罪的积极治理主义理念;(2)突破现有法治反腐模式,采用国家-企业二元合作模式;(3)建立独立而权威的执行机构。
第五单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
第五单元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尹吉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担任翻译。
苏州大学法学院李晓明教授
苏州大学法学院李晓明教授以“国家监察体制下企业腐败的防控”为题发言。李晓明教授提出三点:第一,企业合规的由来及其在中国的引入和使用。企业合规体系包括十个部分:(1)1930年美国白顶犯罪;(2)1977年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或译为《反海外腐败法》);(3)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4)1998年巴尔塞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5)2003年《国际反腐败法》;(6)2010年经合组织(OECD)内部控制伦理和合规最佳的实践指南;(7)2010年英国《贿赂法案》;(8)美国反腐败法的七个规则;(9)中国金融系统领域的合规性文件;(10)《监察法》实施后的反腐败机制。李教授随后对监委会中心式办案机制与监察法88个罪名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第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反腐的障碍及道德问题。监察法监察对象身份与个体性的限制成为企业反腐的障碍,解决通道在于:涉腐案件采取以监察委员会为中心的机制,厘清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及行政监督间的关系。第三,监察体制改革前后的模式。改革前反腐败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重复劳动的问题,而改革后的监察体制在防治企业腐败工作中有着更专业、更清廉、更独立、更高效等优势。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以“监察追诉时效的问题”为题发言。刘练军教授以退休六年的老人仍受监察委调查的案例为引,提出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监察追诉应受到时效限制的观点,并从以下三点予以分析:第一,追诉有时效乃法治的应然内涵。无论是刑事追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有时效限制,监察追诉受到时效限制是法治反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监察法没有就时效问题作出任何规定,学者对此问题展开讨论是有必要的。第二,监察追诉设置时效制度的理由。具体包括:(1)超过一定期限再予以监察追诉具有非道德性;(2)及时开展监察追诉才能达到预防腐败效果,逾期追诉效果不佳;(3)逾期追诉成本高昂,浪费公帑现象势所难免。第三,监察时效制度的具体设置方案。刘练军教授指出,监察立案时效之期限确定为三年较为正当合理。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海峰副研究员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海峰副研究员以“构建完善监察监督职能的实现路径”为题进行主题报告。陈海锋副研究员认为当前《监察法》对监督职能的实现所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组织保障和权力保障两方面:组织保障上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权力,权力保障上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的权力,但监察监督职能的实现仅有上述制度安排是不够的。基于此,陈海峰副研究员认为未来仍有必要考虑扩大监督的实现路径,并提出了具体的实现路径:第一,基于廉政教育的重要性,监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对公众的廉政法治教育。第二,建立完善公务行为的规范体系,加强科技防腐。第三,逐步建立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涉及公权的各社会主体的合规机制,塑造一支监察机关与单位内部监察职员协同的强大监督队伍。第四,要重视责任追究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民众监督的主力作用。
福州大学法学院蒋凌申副教授
福州大学法学院蒋凌申副教授以“论《监察法》的党纪渊源及协调”为题发言。蒋凌申副教授首先针对发言主题阐释了四个基本观点:(1)(现行)监察法是党纪反腐败规范的(未完成)法治化;(2)监察法一同承继了党纪法规的优缺点,在有效反腐和法治反腐之间进行比例权衡——必须有效反腐,才能实现法治;(3)监察法具有很强的阶段性色彩,现有诸多问题的存在原因,很大程度在于原来的党纪法规在“法法衔接”上规则储备的不足;(4)监察法并非天然缺失实质法治的要素,而是需要通过实践进行再甄别和吸收,实现有效反腐和法治反腐的统一。随后,蒋凌申副教授对监察法的法治定位进行了分析,认为监察法的制定体现了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有效治理与法治反腐的统一、法的生成与法的借鉴的有机统一、阶段性与长效性的统一。再次,蒋凌申副教授对监察法与党纪规范的系统性关系进行了剖析,党纪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比具有可靠性、改革性、灵活性、及时性等优势,但也存在手段的非法治性、人员的非法律专业性等不足,因此须将国法与党纪规范进行良性分工,使得党纪与监察法进行相互弥补与协作。最后,蒋凌申副教授提出了协调监察委员会的司法职能、推进留置措施的实质法治化、规范监察官的任职资格等具体举措建议,以发挥《监察法》对党纪规范的法治化演变的推进作用。
东南大学法学院钱小平副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钱小平副教授以“监察‘全覆盖’范围之界定”为题发言。钱小平副教授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贯彻与发展,《监察法》以“全覆盖”为首要指导原则,现实地形成了监察范围的规范体系,涵盖了行使公权力的六大类人员,成为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立法规范的抽象性及表述的不一致,对于如何准确把握监察范围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对《监察法》与刑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困惑。基于此,钱小平副教授认为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即可解决,对《监察法》的体系解释分为基于监察的外部系统解释和内部系统解释两个部分。外部系统的解释是指通过体系解释合理处理《监察法》与《刑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之间的关系,内部系统的解释是指处理好《监察法》自己内部规范之间的关系。钱小平副教授着重强调了我国《监察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问题:《监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不包括单位,但是监察委员会在随后的解释中所列举的88种罪名中却包括了25个单位犯罪。
叁
闭幕式
9月15日12时,“转型国家腐败治理经验”高端国际论坛闭幕式在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榴园宾馆多功能厅举行,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同志担任主持人,江苏高校哲社重点研究基地、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尹吉教授作总结发言,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程衍助理研究员担任翻译。
江苏高校哲社重点研究基地、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尹吉教授
江苏高校哲社重点研究基地、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尹吉教授作总结发言。尹吉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本次论坛的筹备、参与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本次论坛参会人员包括来自8个国家的外方代表、国内18个高校的专家学者、监察机关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知名律师等共计60余人,收录学术论文30篇,设主旨演讲人和主题发言人28人,研讨题目设置新颖,紧密围绕法治反腐这一中心,以反腐败刑事法治为重点,涉及立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紧接着,尹教授对论坛讨论发言情况进行了总结,在本次论坛各个专题研讨中可发现,国内外在腐败的涵义、反腐败体制机制、腐败犯罪主体、腐败犯罪构成、刑罚、管辖等方面均有所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制度、腐败现状存在不同所导致的。最后,尹教授充分肯定了论坛的重要意义,本次论坛增进了国内外专家学者之间的相互了解,拓展了视野,为相关人员深入交流提供了机会和平台,并进一步强化了以下共识:反腐要从严;腐败治理法律法规必须系统化;腐败惩治与预防中须更突出预防;要重视加强各国官方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合作,尤其是在追逃、追赃、管辖方面;须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学术研究,以增加了解,相互借鉴。
此次“转型国家腐败治理经验”高端国际论坛站位高、规模大,来自国内外的各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代表齐聚东南,论坛气氛热烈,让现场听众享受了一场学术饕餮盛宴,获益颇丰。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为腐败治理的国际交流提供了平台和机会,必将对反腐败问题的研究提供助力。
与会代表合影
精彩纷呈的“转型国家腐败治理经验”高端国际论坛落下帷幕, 齐聚一堂的中外学者是如何在这场国家论坛中高水准、高效率进行学术交流的呢?
谜底即将揭晓,请往下看:
卧虎藏龙的反腐败国际论坛有着高水平的翻译官型的学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程衍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陈萍
特别致谢
英译汉助力国内专家了解域外研究成果,汉译英让外国学者学习中国反腐经验。本次高端国际论坛中三位身兼研究者与译者双重身份的学者,用专业名词将发言内容娓娓道来,以高水平的翻译助推论坛成功举办。特此感谢!
文字|李营/杨宏伟/何阳/曹雅茹/季晨佳/莫凡/朱雪儿/卢梦佼/游之洲
图片|高 地
排版|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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