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

发布者:眭占菱发布时间:2017-06-01浏览次数:513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工作规则》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处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做到了协调衔接。

    《工作规则》体现了纪委强化自我监督的要求,是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针对健全内控机制的要求,《工作规则》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的实践创新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第三十四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细化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彰显了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坚定决心。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为例,两部条例为纪委开展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遵循。《工作规则》吸取上述两个条例执行中的经验教训,找准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前后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并非取代关系。《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要求《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须做好协调配合。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工作规则》把可以改为应当,把必要时修改为全程,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仅扩大了录音录像的范围,更是把以前的弹性要求变成了硬性规定,旨在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今后,审查组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以《工作规则》规定为准。

    《工作规则》与党纪处分条例在实践中衔接配套。党纪处分条例为纪委开展监督执纪提供了尺子,也为《工作规则》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尺子,为使其生威发力提供了支撑。违背了《工作规则》要求,违反了监督执纪纪律,就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比如,针对泄露案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规则》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注重纪法衔接。比如,《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这里依照的相关法律就包括行政监察法。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而《工作规则》在实现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上已预留端口。比如,《工作规则》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白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