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发布者:纪委发布时间:2009-01-04浏览次数:800

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为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贯彻《工作规划》总体要求

1.总体原则

教育系统要自觉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放到大局中去把握和谋划,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重大任务和方针政策,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2.工作要求

——落实《工作规划》,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把发展是第一要义、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的科学理念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落实责任,重在建设。

——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抓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认真总结教育系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工作经验,按照《工作规划》新要求,围绕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到位、改革深化、纠风深入、惩处有力,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狠抓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

3.阶段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构建起符合教育系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教育系统管理更加规范,党风政风行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教育改革发展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4.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在直属机关积极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组织教育系统普法活动,增强法制观念,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牵头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和政法司;协办单位:办公厅,驻部监察局)

——坚持和完善部党组每年两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两次以上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部党组成员讲党课或作形势报告的内容;健全直属机关司局级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制度,完善党政负责人讲廉政党课的制度。(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驻部纪检组)

——进一步落实部党组《关于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意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处长培训班、青年干部培训班和初任公务员培训班的教程;加强部机关干部网络培训学习中心建设,及时更新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内容;落实驻外教育机构参赞负责制,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驻外机构学习型教育处组建设内容。(牵头单位:人事司;协办单位:国际司,驻部监察局,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统筹规划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和部直属机关党校教学计划。(牵头单位:人事司和直属机关党委;协办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进一步完善部党组与新任机关司局级干部、直属事业主要领导、直属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廉政谈话和签订“廉政承诺书”制度。(牵头单位: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协办单位:直属司)

5.加强作风建设

——加强部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风建设。部党组成员一般不出席礼仪庆典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电、贺信,不题词,出差出访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减轻基层负担。(牵头单位:办公厅;协办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改进直属机关作风。完善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部长专题办公会会议制度,完善重要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数量、规模、会期,精简文件和简报,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和出差定点以及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落实《教育部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务接待、差旅费和零星公务购买支出管理办法,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高校的送礼和宴请;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修建办公楼和装修办公用房,建设节约型机关。(牵头单位:办公厅;协办单位:驻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

——加强高校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机制,推进校务公开、党务公开,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制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监督,完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预防腐败案件、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杜绝各种浮夸、作假、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牵头单位:人事司,直属司,驻部纪检组;协办单位:各直属高校党委)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修订完善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廉洁从教纳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加强青少年廉洁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加强教师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教师信用记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师范司,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民族司)

——推进学风建设。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制定《教育部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科学技术研究学术规范手册》,建立健全教育部社科委、科技委学风建设委员会机构,健全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纪律的民间惩戒机构,制定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曝光和其他处理的办法。(牵头单位:社科司和科技司)

6.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直属机关、直属高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着力解决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思想作风上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直属机关党委,思政司)

——把反腐倡廉纳入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有关教育宣传媒体要做出年度安排,开设、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节目,深入宣传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勤政廉政先进典型,探索建立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协办单位:教育报刊社,教育电视台)

7.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校园文化建设,围绕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从业人员依法执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建立加强上述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制教育的制度机制,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牵头单位:思政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协办单位: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民族司,师范司)

——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实施《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在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中充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廉洁教育内容;在高校德育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深入开展廉洁教育,组织编写大学生廉洁教育读本,开展校园优秀廉洁教育网页评选等活动;把廉洁教育纳入农村学校远程教育网络、高校校园网络和教学科研网络建设;有关教育宣传媒体和刊物杂志要加大对青少年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报导力度;加强青少年廉洁教育、廉政文化和廉政理论研究工作。(牵头单位:思政司和驻部监察局;协办单位: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民族司,社科司,教育电视台,教育报刊社,电教馆,教科所)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8.实施科学民主决策

——完善部党组成员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坚持完善部党组成员每年年终听取分管司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制度。(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办公厅,人事司)

——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前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制度;探索建立决策执行、反馈纠偏的制度,完善机关工作规则和规范。(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办公厅,政法司,驻部监察局)

9.加强从政纪律建设

——贯彻执行《教育部工作人员纪律手册》,明确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组织、保密、外事、财务、廉政等六大纪律规范,严格遵守部党组制定的“六个不准”规定和“五条禁令”;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部党组的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驻部纪检组,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

10.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教育部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落实《教育部工作规则》,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建立依法行政的考核机制、奖惩机制以及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机制;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和法律实施反馈机制以及纠错机制;把反腐倡廉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政法司,办公厅,人事司,驻部监察局,发展中心)

——加强干部和公务员管理。落实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制定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管理办法;制定《教育部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办法》,落实任职回避,推进轮岗交流,规范挂职锻炼;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坚持德、能、勤、绩、廉一同述职、一同测评,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牵头单位:人事司;协办单位:直属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加强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定实施《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办法》,严格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年度出访计划审批程序;制定实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国际司;协办单位:人事司,直属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加强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审批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研究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投资行为;开展“小金库”专项清理,建立完善“小金库”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直属高校大额度资金流动的网上监控制度。完善教育部机关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财产报废的审批手续;研究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有关资产监管的制度。(牵头单位:财务司)

——加强直属高校企业管理。落实《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完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校办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管理。(牵头单位:科技中心)

——加强高校基建管理。建立按高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勘察设计、建材采购、施工和监理队伍遴选等一律通过招投标的制度;健全完善基建项目管理与基建财务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实施基建项目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办法;大力推行基建项目全程审计;推进基建工程阳光管理,研究制定电子化招标投标办法;完善基建工程廉政制度,严格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和基建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牵头单位:规划司;协办单位: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严格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推进高校建立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都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社科司,科技司)

——加强高校后勤规范化管理,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规范高校后勤市场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后勤日常管理;以规范高校后勤实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后勤实体财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牵头单位:规划司)

——加强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管理。改革高校重点学科评选方式,建立学科集体投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重点学科增补和淘汰机制,完善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规范管理的办法。(牵头单位:学位办)

——加强教材管理。完善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类教材的审批制度,从立项、编写、审定到编制目录都要坚持阳光评审、集体决策制度;各级教材行政主管和学校教务、图书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教材(含音像、磁盘、光盘等多媒体课件)准入制度,健全完善符合教育规律、国家法律和中央精神的教材选用的制度;教育出版单位要健全出版发行管理制度,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社科司,高教社,人教社,语文出版社,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电教馆)

——加强中小学办学行为监管。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教育部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日常教学、办班补课、教师行为、考试评价以及招生收费等常规管理。(牵头单位:基础司;协办单位:督导办)

——加强高校办学行为监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高校各类招生和办学行为的管理政策,重点加强高校招生计划执行、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各类挂靠和联合办学、普通专升本教育、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以及成人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建立高校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建立通过大众传媒公布高校招生资格和办学信息的制度,适当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等措施,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牵头单位:规划司;协办单位:学生司,国际司)

——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建立对民办高校监管制度、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研究制定《教育部关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管理的意见》,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收费管理。(牵头单位:规划司和职成司;协办单位:财务司)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建立公开、公平的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健全中外合作办学执法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国际司)

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11.加强对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组对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贯彻部党组、驻部纪检组《关于印发<落实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意见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重点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协助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

——完善直属高校巡视工作,开展对部直属单位巡视工作。重视巡视成果的运用,促进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直属司,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

12.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结合“三定”对教育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再评估,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依法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自主权;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要公布,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管。(牵头单位:政法司;协办单位:办公厅,驻部监察局,有关主管业务司局)

——坚持阳光审批,约束行政审批行为。对预算的编制,招生计划的安排,高等学校(含成人、民办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的设置(变更),博士、硕士学位点授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中外合作办学、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在华合作举办境外教育考试、高校赴境外办学等事项的行政审批,都要建立审批规则及标准、程序、过程以及结果的网上公开制度,重点加强评审工作制度建设,完善专家咨询、行政集体决策制度,强化行政审批行为监控体系建设。(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规划司,财务司,学位办,基础司,国际司)

——积极推进各类教育工程(质量、人才工程),各类教育教学科研评估、评奖,各类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结项,各类基金,各类示范性院校、基地建设,留学人员科研资助费、派遣落户,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工作站、实验室资质认定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等事务的“阳光评审”办法。建立网络评审平台,健全专家评审和集体决策的程序制度;完善专家遴选制度,严禁干扰评审专家意见,健全对专家客观公正和廉洁评审的管理办法;探索项目招投标制度,加强项目预算、支出和决算的管理;强化项目评审行为监控体系建设,畅通举报渠道。(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民族司,师范司,社科司,思政司,科技司,体卫艺司,语用司,语信司,国际司,学位办,科技中心,留服中心,教科所,高校教学评估中心)

13.加强对重要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重点加强对干部任免提名权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部党组讨论任免干部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和讨论任免直属机关、驻外机构干部前同时征求直属机关党委意见的制度;把干部人事部门的内部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预防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重点加强对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教育项目审批行为的监督,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及其监督,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规范审批程序,实行接办分离,促进依法、公正、透明行政。(牵头单位:政法司;协办单位: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14.加强监督体系建设

——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积极推进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党务公开制度,落实和保障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建立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党的纪检部门专门监督、干部人事部门监督的机制,完善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驻外教育机构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制度,健全驻部纪检组与人事司沟通情况、及时处理问题的机制;完善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思政司,直属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依法加强和规范直属机关、直属高校监察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围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考试、招生、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按照工作职责权限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把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研究制定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全面开展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沟通机制,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加大领导干部离任前的审计力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加大对审计查处案件和审计移交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驻部监察局和财务司;协办单位: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司)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在各项工作中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教育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教育电子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坚持公开原则,拓展和规范教育部直属机关政务公开内容;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制订《高等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完善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和载体,发挥教代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办公厅;协办单位:科技司,驻部监察局)

——加强内部监督,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规章制定程序,建立重要文件草案以及行政审批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加强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按照司法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做好教育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协助部内司局做好教师申诉、学生申诉工作,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牵头单位:政法司)

——全面实施“金教工程”,建立和完善全国教育系统信息化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建成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基础设施整合、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办学质量监控、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公派留学管理和教育涉外监管等应用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科技司;协办单位:办公厅,管理信息中心)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15.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重点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直属高校领导干部考察办法,制订《教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坚持和完善对拟任职人选广泛征求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拟任职人选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述职和考察内容以及廉政问题一票否决的制度;坚持完善部党组会无记名投票任免司局(校)级干部制度;坚持人事司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机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制度。(牵头单位:人事司;协办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16.深化财经管理、政府采购改革

——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到直属单位、直属高校的制度,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银行账户管理;规范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收费行为,增强单位财务收支、资金运作和使用的透明度;深化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高校各级经济责任制,探索建立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高校内部会计委派制,推动高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及重大开支预决算情况以及依法公开关系学校和群众经济利益的有关财务事项;推进机关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人事司,直属司,驻部监察局)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部机关、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办法;坚决执行“管采分离”制度,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具体执行相分离,建立财务部门、采购单位、监察审计等相互制约机制,完善预算编制、计划执行、资金支付和信息统计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制度,研究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对仪器设备、药品、图书等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管,建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办公厅,基础司,高教司,驻部监察局,资助中心)

六、推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17.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坚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凭《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和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生收费行为,加强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研究制订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推动各地逐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基础司,督导办,驻部监察局)

18.保障教育惠民政策落实

——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监管。健全完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积极推行“校财局管”、国库集中支付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专项工程资金的监管,严格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制订工程和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年度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基础司,督导办,驻部监察局)

——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就学条件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统筹安排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基础司,督导办,驻部监察局)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把发展农村教育作为重中之重,把缩小城乡和地区教育差距作为主要任务,以解决特殊群体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就学为重点,从源头上治理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和违规收费问题;研究制订城乡一体的中小学办学标准,建立区域内公办学校之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推动城乡教师统一工资标准,全面落实城乡对口支援、教师定期流动、学区内资源共享、教育信息化和薄弱学校建设等措施;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政策;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收费问题。(牵头单位:基础司;协办单位:财务司,规划司,人事司,师范司,体卫艺司,督导办,教科所)

——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给学生;强化对财政拨付和社会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建立公开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牵头单位:财务司;协办单位:驻部监察局)

——健全招生“阳光”工程。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考试培训班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并逐步向基础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招生延伸。健全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制度,把学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录取规则、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研究制定艺术、体育等专业及小语种招生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考生资格和录取名单的公示和监督制度;完善研究生考试招生管理制度;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牵头单位:学生司和规划司;协办单位:基础司,职成司,民族司,体卫艺司,学位办,考试中心,驻部监察局)

19.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加强直属机关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节庆活动管理。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社团和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办公厅;协办单位:人事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在部署行业、战线、部门、单位业务工作时必须同时部署行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机制,建立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收集、测评、预警、反馈、整改的制度,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牵头单位:驻部监察局和人事司;协办单位:直属机关各司局、单位,各直属高校)

七、保持惩治腐败的力度

20.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直属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严肃查处和督促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教育经费等案件,严肃查处和督促查处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牵头单位:驻部监察局;协办单位:财务司,学生司,考试中心)

21.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深入推进直属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预防宣传、警示教育、诚信教育,建立长效机制。(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办单位:直属机关纪委,财务司,规划司,社科司)

22.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坚持依纪依法办案。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健全完善案件审理、申诉和案件督办制度,严格办案纪律,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办单位:人事司,财务司,直属机关纪委)

23.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建立健全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监察建议书的作用,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健全一套制度、促进一个单位”;加强办案工作研究,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办单位:人事司,直属机关纪委)

八、落实《工作规划》的组织领导

24.健全领导体制

——部党组是教育部及其所属系统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责任主体,建立教育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与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起来,精心组织,统筹部署。(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和办公厅)

——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纳入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坚持部党组书记负总责,部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制度,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直属机关、直属高校要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抓、班子成员分工抓惩防体系建设的制度。(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协办单位: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直属司)

——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5.抓好工作落实

——直属机关、直属高校要按照《工作规划》和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制订学习、贯彻《工作规划》的方案,明确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责任内容和完成时限。(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直属司)

——部党组贯彻《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中涉及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在制订贯彻《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方案中,要结合业务管理工作职责,重点制订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完成计划,通过责任分解表、任务计划书、责任制考核表等办法,把任务细化分解到班子成员、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安排上既要有5年总体计划,也要有年度分解实施计划。(牵头单位:驻部纪检组)

——建立健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的考评制度,把构建惩防体系与落实管理职责相结合,纳入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奖惩内容;通过落实责任制专项检查、巡视检查、日常工作调研以及专题汇报会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由下列单位按职责分别落实:人事司,直属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